新华社呼和浩特9月9日专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在对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内蒙古正逐步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新就业人员和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内蒙古明确提出,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对因“撤乡并镇”造成部分农牧民需要陪子女进城就读中小学的,旗县(市、区)可筹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
按照相关要求,内蒙古各盟市以住房困难作为确定住房保障对象的首要条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确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并定期进行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内蒙古要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