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专业技术人员表彰制度
1998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提出:“要努力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应有的工作条件,营造和谐的群体氛围,宣传专业技术人员的先进事迹,表彰和树立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典型。”1999年启动了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当时的设计是每三年表彰一次,每次表彰50名左右。表彰对象包括:在我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学术技术领域涌现出来的创新型人才。表彰的主要目的是弘扬专业技术人员热爱祖国、拼搏创新、攀登奉献的崇高精神,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多作贡献。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表彰工作既是对受表彰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的激励和鼓舞。表彰会议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和各地区、各部门、各中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提供了平台,促进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
(九)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制度
2004年8月,人事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经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后,由中办、国办转发全国。《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提出:积极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进一步发挥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的服务和推动作用,发挥在培养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在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等方面组织专家咨询时,可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声望的离退休专家参加决策咨询,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技术咨询、科技扶贫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专项活动聘请、项目聘请、短期聘请等多种方式,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从事青少年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符合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工作。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对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进行科学知识普及。支持他们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专家门诊、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支持他们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通过著书立说、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培养青年人才。
三、高技能人才队伍制度建设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200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这一文件成为我国高技能人才政策制度基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提出:
1,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在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结合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及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养高技能人才。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2,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反对和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中的不正之风。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3,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4,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加强对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面向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流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探索引进国内紧缺、企业急需的海外高技能人才。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鼓励人才交流和社会各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
5,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地方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要从国家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
2011年7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成为今后10年我国高技能人才制度建设规范。
1,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适应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产业调整和振兴的需要,以高级技师为重点,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和素质提升。制定完善支持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策措施。对参加急需紧缺行业(领域)高技能培训的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制定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的办法,探索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试点;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企业与职工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2,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能力。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院校教学实际,开发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标准,指导职业院校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规范技能鉴定活动,使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建立高技能人才多层次发展通道。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人员等支持。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充分发挥生产、服务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形成覆盖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的技能传递与推广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价值实现及代际传承推广机制。
4,完善流动配置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在建立统一规范、更加开放的人才资源市场基础上,发展专业性、行业性高技能人才市场。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面向西部地区重点项目流动。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建立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制定完善适用于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5,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表彰机制。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完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以及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相关政策,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地方政府对为本地区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重视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在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模、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鼓励行业企业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同业交流、联合攻关、培训深造、出访考察活动。鼓励、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与招录、考核、使用及待遇相挂钩的机制,制定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使职工获得与其职业技能等级和业绩贡献相适应的工资和待遇。探索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加大对技能创新成果的评价认定和推广应用力度。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经营状况,制定高技能人才鼓励办法,使其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出国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享受与工程技术人才同等待遇。支持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
6,加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有关立法。完善培训鉴定配套规章制度,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健全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建立各类人才能力素质标准,为开展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的培养、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7,健全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投入,确保高技能人才发展重大项目实施,并对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评选、表彰、教材开发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推进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使高技能人才培养与项目建设同步。完善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机制,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鼓励支持更多青年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高技能人才发展基金,为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研修、技术攻关、创新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提供支持。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以上两个关于高技能人才重要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度框架构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