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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民生为本 人才优先》政策摘编(3)
www.chrdc.cn   2012年11月19日   来源:专业人才网

  (五)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制度

  进入新世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有关部门一道,相继出台了鼓励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以及为国服务的政策和重大项目。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回国创业、为国服务“三位一体”的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1,2000 年6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人事部印发的《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提出:在银行、保险、证券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五倍的职务(岗位)津贴,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本人工资十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在国有大型企业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工资和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能力,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对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租住或购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聘用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随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的家属(含外籍配偶)在国内就业,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双语学校”、“双语班级”,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2,2001年5月,人事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培养人才。国家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提供政策保障。主要有对从事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短期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根据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经申请批准,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投入。国家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到国内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优惠政策。在国内创办企业的,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服务。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出入境便利。

  3,2007年2月,由人事部会同教育、科技、财政、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国资、侨务、中科院、外专、海关、税务、工商共16家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将原有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例如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文件提出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等。

  4,2011年2月,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通过,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所关注的创投资金、创业贷款、税收优惠、外汇管理、土地优惠、专利保护、户口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计划生育、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工作和生活方面问题作出全方位规定。

  5,2011年4月,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同意后下发的《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从完善服务政策、推进网络建设、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运行机制4 个方面提出了建立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的具体措施;从落实服务政策、开展就业指导、支持回国创业、吸引为国服务四个方面提出了开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

  6,201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二五”规划》提出:继续实施赤子计划,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通过兼职、合作研究、回国讲学、考察咨询、中介服务等各种形式参与祖国建设,一是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列入“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的为国服务活动将给予宏观指导、政策倾斜、部门协调、宣传表彰等各项政策性支持。二是提供资金支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专项基金,对各地各部门列入“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的为国服务活动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三是提供人才服务。对列入“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的为国服务活动还将给予信息交流、专家推荐、提供人才项目网络交流平台、为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入出境便利等各项人才服务。新时期留学回国工作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很好地把握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留学人才的需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把更多优秀的出国留学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为做好留学回国工作奠定了基础,成为留学回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

  (六)博士后管理制度

  为推进博士后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总结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颁布了《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逐步将博士后工作纳入本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博士后管理人员,对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实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与国家投入相匹配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资助机制,不断加大地方财政对博士后事业的投入力度。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受理本地区范围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受理本地区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出的更名和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复核工作。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出站就业等手续,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证书发放工作。建立博士后住房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建有博士后公寓的有关地区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加强对博士后公寓的管理,确保博士后公寓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用。《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职责,调整了管理权限,逐步健全了国家、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各地方的积极性,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有力地促进了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1995年,人事部颁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继续教育工作初步实现了有机构、有人员、有法规。进入新世纪以来,继续教育加快发展。2007年,人事部又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领域牵头主管部门、协会要从落实“十一五”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的高度,按照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项目落实,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培训300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紧紧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继续教育,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配合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工程开展继续教育,“十一五”期间对工程国家级人选轮训一遍,着力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并通过他们的影响、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优秀创新团队。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帮助他们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政府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掌握的继续教育公共资源,要面向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证书、学习档案、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为我国继续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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