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专业人才评价工作网 >> 人才政策 >> 浏览文章
 
人社部《民生为本 人才优先》政策摘编(2)
www.chrdc.cn   2012年11月19日   来源:专业人才网

  (二)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制度

  1989年3月初,中央政治局常务会议根据邓小平同志两次指示精神,研究、决定给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特殊津贴,以解决知识分子待遇偏低问题。进入新世纪,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

  1,200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提出,2001—2010年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要求。选拔人数:2001—2010年,每年选拔3000名左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10项条件之一。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对1995年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2,200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其中对选拔人数、选拔年限、津贴标准、选拔办法上都有了很大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是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一次选拔不超过4000人,每人一次性发放特殊津贴两万元。

  3,2008年3月,人事部会同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下发了《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规定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高技能人才选拔周期、程序等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同,每次选拔不超过400人。

  4,200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的人员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5,2011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1年到2020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共选拔五批,每批不超过5000名。《通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指导思想上,突出了高端引领和以用为本。二是明确将非公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选拔范围。三是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行业、领域人才作为选拔重点。四是正式将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条件纳入进来。五是适当扩大了选拔人数。六是完善激励保障措施,提出积极改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医疗保健条件,强调在生活上对退休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给予关心和照顾。七是完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八是建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服务制度。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提高知识分子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投身祖国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制度

  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大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1994年,人事部专门召开了全国专家工作会议,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决定组织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鉴于“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良好效果,进入新世纪后,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2002年5月,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联合下发了《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提出:选拔范围:“工程”人选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选拔,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选拔。

  选拔对象: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以及其他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绩的年轻人才。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学术技术领域涌现出来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以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要求的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选拔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选拔管理:国家级“工程”人选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0名左右。其中,在科技创新目标明确、能带动前沿学科发展和提升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科技地位的学科领域中选拔100名拔尖人才;在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学术技术领域选拔40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和高层次急需人才。建立《“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考核档案》,全面加强对人选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人选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部级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国家级“工程”人选的考核结果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工程”人选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核定、调整一次。建立“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信息库。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进一步实施并完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系统总结“工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2000年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我国科学技术领域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奠定了基础,从整体上提高了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

  (四)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通知提出: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各类人才成长与职业发展的规律,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构建面向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要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多元评价机制。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组织实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发展。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发布,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相关链接

 

 

 
 

   
 
中国人才有限公司云提供计算服务 已认证